今天工務部門質詢,我在大巨蛋施工日誌質詢上面花比較長時間,沒能好好把經濟弱勢的居住正義說清楚,在這裡大家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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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與經濟弱勢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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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協助經濟弱勢減輕居住的壓力,而其中已經被台北市政府認定為符合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的人,應該就是我們首要幫助的對象。但是從數據上來看,不同行政區的中低收入戶和低收入戶獲得租金補貼的比例有相當大的落差,12區裡頭有8區的比例根本還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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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經濟弱勢的家戶,沒有獲得租金補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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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局的訪查中,先排除掉資格不符及租屋處不合法的狀況,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沒有獲得租金補貼的主要三大原因是:
1. 房東不願意報稅 32%
2. 民眾認為申請流程繁複 17%
3. 不知道有租金補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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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程繁複、不知道租金補貼,這兩點完完全全就是政府單位應該負起的責任。都發局必須簡化行政程序、加強宣傳,也可以藉由社會局的定期訪視,提供租金補貼的相關資訊給經濟弱勢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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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有獲得租金補貼的最大宗的原因:#房東不願意報稅。
這不是只有經濟弱勢戶有感,更是廣大租屋族的痛。也因如此,租屋市場價格亂象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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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地政局調資料後發現,截至去年底為止,台北市租金實價登錄有掌握的戶數總共有9,878筆資料,對照市府主計處統計北市租賃戶數有109,672戶,也就是實價登錄的比例不到10%,有超過九成的租屋市場處於不透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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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實價登錄的9,878筆資料中,全部都是仲介業者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在租屋成交後將契約送交地方主管機關登錄。然而,房東自主實價登錄申報的資料數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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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租屋市場可以說完全是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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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市的經濟弱勢族群,這些人在資訊取得成本相對高、管道較少的狀況下,再加上怕房東因為要報稅而漲房租,因此放棄申請租金補貼的權利。好的政策,要有好的宣導、便民的程序,加上政府的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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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透過這篇,幫忙宣傳租金補貼政策,提醒符合資格的朋友,可以到租金補貼網站查詢申請程序,一般戶也有租金補貼,相關的收入條件也可以在該網站查詢,我把連結放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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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市府員工,我喊得再大聲也只有網路上的朋友們看到租金補貼資訊。擁有行政資源的主管機關都發局、社會局都應該要積極動起來,研議策進作為,讓租金補貼與經濟弱勢沒有距離。
#政策文聽說比較少人看
#看完按個讚有機會的話留個言我會很感動
#認同的話再麻煩分享一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向民眾報告】第一會期成果正式上線!
立法院第二會期即將在9月18日開議,在開議之前,我們想先跟支持民眾黨的好朋友們報告一下,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在第一會期為民眾做了哪些福國利民的事情?
本黨團第一個會期,在防疫紓困、公共衛生、一憲二法、居住正義、財政紀律、公共安全、人權倡議、環境及土地正義、組織改造及司法改革上都有提出我們的法案,其中也包含大家關心的「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難民法草案」等等,總計提了52案,其中有43案完成一讀及6案完成三讀。
我們最先倡議「一憲二法」的修法主張,其中包含: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把選舉權從20歲調降為18歲外,也把被選舉門檻從23歲調降為18歲。
同時提案力促立法院於第一會期盡快先組成「修憲委員會」,獲得朝野各黨團支持,並在9月14日的朝野協商會議達成共識,共同簽署同意於第二會期依政黨比例組成第十屆「修憲委員會」。
在大家關心的居住正義問題上,我們也提出了三項重要法案,包含:
一、囤房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房價公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修正草案
三、實價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9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
針對香港議題,我們也提出了「港澳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難民法草案」,司法改革方面,我們也提出了「兩制並行版的參審法」等重要時事議題法案。
第二會期,民眾黨團將會提出「財政紀律、廉能政治、國家治理、經濟發展、社會人權、國家安全、勞動權益、環境保護」等八大面向的修法規劃。
本黨團在這邊完整曝光第一會期的成果報告,在接下來的會期,民眾黨黨團也會持續全力以赴,為民眾謀更多福祉!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第一會期成績單看這裡:
https://issuu.com/tpp2020/docs/_______.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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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做了一個夢,夢到我在ptt上看到一篇文章,提到實價登錄制度讓投資客更好炒房,有的投資客更會簽「假契約」來影響登錄內容,藉此提高持有物件的可能售價。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1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 ,現在土地、建物的所有權買賣在移轉登記後的三十日內,買方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案件的實際資訊(包含價格與其他必要資訊)。
不只是時間上要遵守規定,若登錄的內容有虛偽不實,依照內政部的Q&A內容,經通知而未改正者可以處3-15萬元的罰鍰。
🎸不實登錄除了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你明知手上拿著的是假契約、契約上的也是假價格,卻仍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讓經手的公務員藉此輸入進實價登錄系統,使得系統上的資訊無法真實反映交易資訊,影響一般民眾對於房屋實價的交易基礎與信賴。因此,不實登錄有可能構成本罪。
🎸如果你的不動產交易有找地政士代你登記,或著是有找房仲、經濟完成買賣,基本上都會由這些受託人進行實價登錄,身為買家、賣家的你並不需要自行登錄,此時如果有不實登錄的情況,原則上也是由他們自行承擔責任,與你無關。
如果有不肖經紀、仲介向你試探簽「假契約」時,最安全的辦法是拒絕配合他,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因為依照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你與仲介之間只簽了一個假契約拿去登錄,這契約最後可能變成是無效契約,此時若一個翻臉不認帳,你可能不只會被認為是共犯而被處罰,而且因為契約無效,可能最後連房子都沒買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在 地政常用法規彙編 - 第 69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的推薦與評價
第 24 條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非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第 25 條經紀業執行業務過程,應記錄其辦理情形。 ... <看更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在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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