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
(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
大家都了解了嗎?😁
#賴川高宇祁明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大同案爭點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每個人都跟我說大同的案件水很深,不要碰。
可是,看起來有中資疑慮的股份,可能在6/30的股東會奪取經營權。我之前波文已經強調過數次了。
很多人說,可是公司經營很差,所以需要換人經營啊!但,如果有中資疑慮,不管公司經營多差,市場機制有多重要,不該有中資就是不該有中資,我想應該不會有人否認這一點吧?
難道我們要說,「大同經營有夠爛,所以我們情報系統可以有中資沒關係」、「市場機制很棒,所以我們要讓中國輕易取得我們個資」?這顯然不合理吧?難道我們國防部電展室、參謀本部資通電軍的資料系統都要給中資經營?大同做非常多跟國防和個資相關的系統,這是國家安全問題耶。
所以對我來說,整個事情只有幾個重要爭點,就是大同 #到底有沒有中資疑慮?如果有,#怎麼保護善意市場派? 我知道會得罪很多朋友,但是我覺得這件事情有必要講清楚。以下是我對中資的理解,以及可能的解決辦法。台灣還有超多其他事,能快點解決一件是一件。
#中資一號
任國龍是中國商人,早期利用漏洞購買大量大同股份,被我們金管會發現,並命令任國龍和其家族要把大同的股份賣掉。但是,在任國龍賣掉大同股份的同時,有三家公司(羅得、競殿、三雅)花了61億左右買進了大同股份。
問題來了,這三家公司的帳上現金只有兩千多萬,股東權益(自有資金)只有三億多,哪來的61億買大同?經追查,這三家公司都是同一名台灣商人的家族企業,然後在買股票的同時,這位商人在中國的公司跟任國龍的旗下企業「借款」了31億,而且借款跟買大同股票申報的時間一致。
對我來說這是非常可疑的,更不要說,這三家公司跟銀行借款比例驚人地高,並且跟金管會處分任國龍的保管銀行是同一家。
#中資二號
另外一個大量購買大同股票的,還有「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其相關企業與親友,這個沒有前述那麼複雜,因為這些企業的錢看起來就是任國龍直接給的,而且還因為這樣炒股票被檢察官起訴了。起訴書上面直接了當的說,這個集團就是任國龍規避中資規範的引路人。我猜調查局對此應該有非常詳盡的資料。
這邊有趣的地方是,其實台灣這邊還成立了一家名字跟任國龍公司名稱一樣的公司,並且另外由個人(集團的親友)取得任國龍的資金,藉此做股票交割,最後為了炒股票,再由任國龍的港資佯裝入場,最後落入中資手中。
當然,在過程當中,有沒有人炒股票?有。理由其實就是用「台商鮭魚返鄉」。有沒有人因為這些有的沒的交易獲利?有,而且可能什麼政治立場的都有。有沒有善意的交易?有。這些人未必對中資疑慮知情,也不是共犯,但因為無辜,就會讓這件事情的外表看起來很複雜,看起來「水很深」。
#中資三號
然後,正如前面所述,任國龍家族和其企業被金管會命令要賣掉大同股份,然而追查後即可知,那幾家原本購買大同股票的「外資」投資帳戶,竟然還在金管會的期限之後,持續不斷買進大同股票。另外有幾個新增的「外資」投資帳戶,都在同一保管機構,且有相對成交,基本上都可能是任國龍透過同一管道持續買進。
這些一號二號三號,可能在6/30的股東會奪取經營權。事情就是這樣而已。
#解決方法?
有理想的市場派(就是不只是想要賣大同土地,而是想真的改革的),或者想要讓國昌老師進去好好調查的人,這些人並沒有錯,公司治理確實非常重要,沒有人會否認。
但是,當有中資疑慮時,這些事情應該要切開來看。而如果公司派也有中資疑慮,當然也必須解決。但是,有中資疑慮,所以換一個方式讓中國進來?這仍然說不通。
很多人會說,每年都在吵中資,換一招好不好?我只問一句,為什麼不能想成是「中國每年都想吃下大同」?難道你會說「每年都吵共機繞台,換一個主題好不好?」「每年都吵中國駭客攻擊,換一招好不好?」你知道共機繞台增加了嗎?你知道今年是台灣變成全世界被駭客攻擊最多國家的第三名嗎?
現在不需要什麼口水戰,現在需要的是,這個國安問題該怎麼解決?以及將來是否應該要有更堅實的法律或self-regulation。現階段能想到的,就是大同把國家安全相關產業「切出去」(把不可有中資的產業切出),成立新的公司,至少在這個部分守住國家安全(或者政府主動切)。剩下的,各路人馬要怎麼火拼、調查,做好公司治理,就看各自本事了…如果按照現在這樣走下去,一定會有問題。我沒有各路人馬的大聲量,但是我想好好想一個辦法,因為這些個資一旦被拿走,說真的我覺得資訊戰直接投降輸一半。
大同案爭點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同公司的國安事件:
每個人都跟我說大同的案件水很深,不要碰。
可是,看起來有中資疑慮的股份,可能在6/30的股東會奪取經營權。我之前波文已經強調過數次了。
很多人說,可是公司經營很差,所以需要換人經營啊!但,如果有中資疑慮,不管公司經營多差,市場機制有多重要,不該有中資就是不該有中資,我想應該不會有人否認這一點吧?
難道我們要說,「大同經營有夠爛,所以我們情報系統可以有中資沒關係」、「市場機制很棒,所以我們要讓中國輕易取得我們個資」?這顯然不合理吧?難道我們國防部電展室、參謀本部資通電軍的資料系統都要給中資經營?大同做非常多跟國防和個資相關的系統,這是國家安全問題耶。
所以對我來說,整個事情只有幾個重要爭點,就是大同 #到底有沒有中資疑慮?如果有,#怎麼保護善意市場派? 我知道會得罪很多朋友,但是我覺得這件事情有必要講清楚。以下是我對中資的理解,以及可能的解決辦法。台灣還有超多其他事,能快點解決一件是一件。
#中資一號
任國龍是中國商人,早期利用漏洞購買大量大同股份,被我們金管會發現,並命令任國龍和其家族要把大同的股份賣掉。但是,在任國龍賣掉大同股份的同時,有三家公司(羅得、競殿、三雅)花了61億左右買進了大同股份。
問題來了,這三家公司的帳上現金只有兩千多萬,股東權益(自有資金)只有三億多,哪來的61億買大同?經追查,這三家公司都是同一名台灣商人的家族企業,然後在買股票的同時,這位商人在中國的公司跟任國龍的旗下企業「借款」了31億,而且借款跟買大同股票申報的時間一致。
對我來說這是非常可疑的,更不要說,這三家公司跟銀行借款比例驚人地高,並且跟金管會處分任國龍的保管銀行是同一家。
#中資二號
另外一個大量購買大同股票的,還有「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其相關企業與親友,這個沒有前述那麼複雜,因為這些企業的錢看起來就是任國龍直接給的,而且還因為這樣炒股票被檢察官起訴了。起訴書上面直接了當的說,這個集團就是任國龍規避中資規範的引路人。我猜調查局對此應該有非常詳盡的資料。
這邊有趣的地方是,其實台灣這邊還成立了一家名字跟任國龍公司名稱一樣的公司,並且另外由個人(集團的親友)取得任國龍的資金,藉此做股票交割,最後為了炒股票,再由任國龍的港資佯裝入場,最後落入中資手中。
當然,在過程當中,有沒有人炒股票?有。理由其實就是用「台商鮭魚返鄉」。有沒有人因為這些有的沒的交易獲利?有,而且可能什麼政治立場的都有。有沒有善意的交易?有。這些人未必對中資疑慮知情,也不是共犯,但因為無辜,就會讓這件事情的外表看起來很複雜,看起來「水很深」。
#中資三號
然後,正如前面所述,任國龍家族和其企業被金管會命令要賣掉大同股份,然而追查後即可知,那幾家原本購買大同股票的「外資」投資帳戶,竟然還在金管會的期限之後,持續不斷買進大同股票。另外有幾個新增的「外資」投資帳戶,都在同一保管機構,且有相對成交,基本上都可能是任國龍透過同一管道持續買進。
這些一號二號三號,可能在6/30的股東會奪取經營權。事情就是這樣而已。
#解決方法?
有理想的市場派(就是不只是想要賣大同土地,而是想真的改革的),或者想要讓國昌老師進去好好調查的人,這些人並沒有錯,公司治理確實非常重要,沒有人會否認。
但是,當有中資疑慮時,這些事情應該要切開來看。而如果公司派也有中資疑慮,當然也必須解決。但是,有中資疑慮,所以換一個方式讓中國進來?這仍然說不通。
很多人會說,每年都在吵中資,換一招好不好?我只問一句,為什麼不能想成是「中國每年都想吃下大同」?難道你會說「每年都吵共機繞台,換一個主題好不好?」「每年都吵中國駭客攻擊,換一招好不好?」你知道共機繞台增加了嗎?你知道今年是台灣變成全世界被駭客攻擊最多國家的第三名嗎?
現在不需要什麼口水戰,現在需要的是,這個國安問題該怎麼解決?以及將來是否應該要有更堅實的法律或self-regulation。現階段能想到的,就是大同把國家安全相關產業「切出去」(把不可有中資的產業切出),成立新的公司,至少在這個部分守住國家安全(或者政府主動切)。剩下的,各路人馬要怎麼火拼、調查,做好公司治理,就看各自本事了…如果按照現在這樣走下去,一定會有問題。我沒有各路人馬的大聲量,但是我想好好想一個辦法,因為這些個資一旦被拿走,說真的我覺得資訊戰直接投降輸一半。
大同案爭點 在 爭點主題課程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公司法主題01 保成│公司法熱門爭點│公司法修法大重點——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試看 · 新保成出版社. 新保成出版社. ... <看更多>
大同案爭點 在 【陳楓公司法爭點導讀系列之五:大同案與經營權爭奪的法律 ... 的推薦與評價
·2018年11月7日一審判決(臺北地院106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大同系爭股東會選舉董事決議應予撤銷,大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0月30日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