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富邦銀行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查,其填寫業務員報告書及簽署作業均流於形式,且刻意規避法令所定應檢核保費來源是否為要保前3個月該行貸款,核與法令規範不符且有礙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0萬元,並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於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之規範 在 金融生活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 漫談 IFRS 17 影響力 ⚡️⚡️ ]
壽險股是不少人存股的標的,因其資產龐大而多元,歷年配息也不差。不常接觸投資者,或多或少也有保險,甚至是儲蓄規劃或投資型保單。那新的會計制度究竟有多少影響力呢?
IFRS 4 為規範保險合約的過渡性準則,而三年後逐步導入的 IFRS 17 擁有較詳細的規範,其準則與 IFRS 4 也有蠻大的差異。
1. 收入之認列
過去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後,可直接認列全額保費收入,再提存準備金於負債項。新的會計制度強調保險公司是以服務來賺取收入,因此,收到保費後,必須先認列負債,提供服務後,才能認列收益進到損益表。
影響:
此變動改變保險公司收入認列的模式,實務上收益之認列更加繁複,保險公司銷售的商品與週期也十分多元,因此,保險公司的財務系統勢必要能夠因應。近期各大保險公司出現系統大更新的原因,與 IFRS 17 多少有關。收益認列時間點的不同,也會影響保險公司的 EPS 與年度收益,進而影響配息。
保險公司真正擔憂可能在於,早年高殖利率的保單,其虧損必須直接認列出來,這迫使保險公司必須要提前增資或是發行債券來因應。這邊又可以聊到儲蓄險,有些人覺得保險公司少賣儲蓄險,可以提升壽險公司的穩定性,不過近幾年發行的儲蓄險保單利率其實相對較低,對於早年高利率的保單來說,近期的保單反而有平衡的作用。不過中長期而言,保險公司勢必無法銷售過多儲蓄險,又或者修改整體的保單內容,以不同的商品樣式呈現出來。
IFRS 17 的收入認列,會使保險公司在未來推出不同的商品,在合約上也會有些創新與客製化的服務。因其需先認列負債,收益也較晚認列。影響較大的部分可能會是終身險,因為終身險的繳費期間較長,服務期間為保戶終身,在收益認列上可能會較困難,保險公司勢必要調整商品內容。新的商品或許會給大眾不少驚喜與訝異。
至於保險公司經營方面,此變動最須關注的地方在於「折現率」,一個保單當下的損益,受到折現率影響非常大,究竟早期的高利率保單,折現率要怎麼計算呢?這會影響到保險公司在未來上路後要提列多少負債,與未來商品銷售後的收益認列。
2. 負債
接著上段提到的折現率,新的會計制度希望保險公司在負債認列部分能夠以「當下」為基準,因此,未來的保費收入與預期理賠等等,連同當下的發生率,都必須折現與攤提,才能計算出現值。進一步說明,IFRS 17 改以現時履約模型(Current Fulfillment Model),保險公司將依現當時市場情況,重新衡量估計保險合約負債,準備金的波動也就更加大,不像以前使用預定利率衡量。
3. 綜合損益表
IFRS 17 損益表會將保險本業損益與投資損益分開,上路後投資人可以在損益表中更明確地了解公司的個別營運。
4. 附註揭露之調節表
IFRS 17 規定財報的附註揭露中必須要有調節表,包含期末期初負債餘額,合約服務預計認列損益等,也可以看到估計程序、折現實務上的殖利率曲線。投資人可以在附註揭露忠看到保險公司更細部的營運與財務狀況。
結論
IFRS 17 對於保險公司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在資本結構上迫使保險公司要增資來因應。另一方面,財務認列的變得更加繁複,公司的系統與作業程序勢必要提升。未來保險公司當年保費收入與財報上的收益,可能不像以前一樣反應迅速。
風險提醒:
確實針對極長線而言,會計上之變動不會有永久衝擊,保險公司也有逐年提列準備金做新制度的因應。然而,財報的變動會影響市場對它的看法。市場有不少聲音擔憂著會不會影響金控配息,也有聲音覺得保險公司的財報會更加明朗。韓國兩家保險龍頭,股價更是壓在地上打。小編認為 IFRS 17 存在許多討論空間,不盡然會造成毀滅性衝擊,不過投資上的危險性是有的。這幾年保險公司的增資與商品調整,投資人可以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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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之規範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呵呵~應該說,費用揭露是很「透明(因為它都有說要收哪些費用)」,只是不夠「清楚、易混淆」而已,就像傳統保單裡,有的「滿期保險金」,其實就是年滿99歲以上的「祝壽保險金」而已嘍~~
◎亂七八糟的投資型保單費用名稱 民眾如何解讀是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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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看了「超圖解投資型保單60個該懂的問題」一書,對投資型保單的收費用詞起了很大的疑惑,將書本上的費用收取方式,應用在實際各家保險公司的保單,發現一個很大的問題。
依據「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九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會員銷售屬非全權委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就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標的說明下列資訊:➣五、各種費用,包含通路服務費。」投資型保單要揭露「各種費用」,這個部分就是一般保險業務員會宣稱「費用透明」的原因(相較於非投資型保單),然而真的透明嗎?其實不然。由於金管會並沒有嚴格限制統一費用名稱,導致不同公司間,有「相同(類似)名稱」可是扣款「定義不同」的問題,猜想初次碰到投資型保單的一般民眾,閱讀上肯定一個頭兩個大。
參照附表,舉例而言:
一、管理費
(1)每月收取「N元」(固定費用)
(2)每月收取「帳戶價值✴︎費用率(%)」(非固定費用)
本來只是(1)跟(2)分別收取或兩種一起收取這樣的方式,但是不同公司之間,硬是有些分開稱為「保單維護費用」或「保單維持費用」或指(1)的情形下,稱之「管理費」,而在(2)的情況下,另稱為「帳戶價值管理費」~ 嗯,到這裡,不知道初次了解投資型保單的讀者您,有沒有辦法立刻看得懂在寫什麼呢?如果可以了解,那表示您相當睿智,個人第一次閱讀時只有腦神經衰弱之徵兆產生中。
二、部分提領費用
將投資型保單中的連結標的物(一般為共同基金)作獲利了結,例如將基金作「部分贖回」時,會收取此費用(通常每年會提供X次的免費提領次數。
這個比較單純的是,它並沒有上述管理費有2個不同的收費定義,但一樣有使人判讀困惑之處。在不同公司間,有稱「部分解約」、「部分贖回」、「投資終止費」等用語。特別指出「投資終止費」這個稱呼,單純看字面,語意究竟是「部分終止」或者是「完全終止」呢?一眼看過去還真的不得而知; 此外,「部分解約」一詞,甚至讓筆者差點誤會成「解除附約」或「減少保額」之意。主管機關的審查人員也許辨別無礙,但試想,一般民眾要如何不被不同公司給搞混?
三、轉換費用
將連結標的物,如從基金A轉換到基金B,此時會收取的費用,通常一年也提供Y次的免費轉換次數。
看過的保險公司保單上,幾乎都是如此的稱呼,表示「相對統一」,但某公司在這個轉換費的稱呼上,竟別出心裁地使用了「保單行政管理費」一詞(頗神奇),實難不令人暈頭轉向了。
除了上面三個例子,表格中我們可以看到「保費費用」vs「保障費用」,同樣也是無法一眼就分別的,只看字面只會增加混淆感。那麼這麼多的費用名稱之下,「民眾到底如何解讀是好呢?」
由於名稱並沒有統一,實在很想呼籲主管機關進行名稱標準化SOP處理啊!不過,政府最近看起來很忙大概沒空,個人看法是:「直接看收費定義!」通常收費名稱項目後方,會說明並解釋如何收費,如果看不懂純文字說明的部分,一般也會載明有「範例」提供參考,一般出現在DM或商品說明書,會有一個實際案例去說明整個收費的流程,除了適合民眾利用並了解整張投資型的收費情況,相信也能大幅降低資訊不對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