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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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個死刑判決。
當看到這個判決,我只覺雙頰發燙,彷彿看到法官用行動搧了所有為生活、為孩子拼命的母親一大耳光:
孩子都照顧不好?妳們這些爛母親!
法官覺得判她死刑是「實現社會期待」的這個母親,七年來一直緊緊抓著兩個年幼的孩子,試圖游出痛苦但強勁的社會底層旋渦,但這堪比地獄的旋渦攪著太多生命難以承受的壓力了。
無論是社會對單親的歧視、無法穩定的工作、微薄收入、還是重要他人支持的缺乏,通通凝聚在一起成為越發強大的向下拉力,她甚至連許多貧困家庭會面臨的「顧孩子還是顧工作」的選擇權也沒有,當她為了薪水少得可憐的臨時工揮汗奔波,過程中孩子的成長和喜怒哀樂,她只能視而不見;但當工作碰壁,孩子生病不舒服時,那不管多麼努力還是杯水車薪的現實,卻一再不留情的放肆展現。
七年,扛了七年這樣的日子,結果法院用一句:「吳女僅因一時不順遂,就斷然片面決定終結孩子們的生命,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因此應該重罰。」給了這個母親死刑。
僅因一時不順遂?
請問是多麼的高高在上的姿態才能說出這句話?
在位者的眼睛真的有好好注視過人間嗎?
絕對沒有人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包括父母對孩子,這我完完全全同意,只是你想過嗎,判決書指出的「吳女合理化了殺害孩子的理由」,是不是她真的太累了,手,不小心鬆開了?
「無悔意」,她的不辯駁,是不是她對孩子的歉疚與愛已過度滿溢,語言再乘載不了?
「無教化可能」?試圖求死的她根本已生無可戀。
因為她生命的裂縫早已然失控。
我想告訴所有在位者,我們凡人真正希望您們能夠「實現社會期待」的從重量刑是「酒駕」!是「兒少性侵」!甚至是那些違規停車在身障、婦幼車位也不怕的人,只因為這些爛罰責通通輕得要命。
為什麼既有的制度永遠對真正的邪惡展現最大的包容,卻用最嚴苛的標準檢視被迫屈從的人呢?
母親,當全世界都在用歌頌妳的奉獻與堅強,來箝制妳應當的自由和尊嚴時,拜託記得在淚如雨下時緊緊擁抱自己。
以下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25/N2Z5PHLGQBGNHCCUCHSGIETZ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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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波)
結論: 緩起訴 三萬 補至罰金45000
事實經過:
當天晚上 喝完酒騎機車 準備回家
剛坐上機車 騎不到一百公尺 就被埋伏的警察追上
要求做酒測 酒測吹氣的過程 警察有人全程錄影
我酒測值達0.61 直接被警車送到派出所
警察主動給我做生理平衡測驗(沒有錄影) 我同心圓測驗 走直線
單腳站立三十秒 都通過 但是摸鼻頭的那個 我稍微沒有很正的
摸到鼻頭 警察就算我沒有通過 在記錄上勾選 判斷為無法安全駕駛
我當下覺得不太對勁 但是 覺得如果不配合一點
不知道會不會被為難 所以還是乖乖的簽了名
之後 也做完了筆錄(有錄音) 然後就被送到分局
按了指紋之後 找朋友來取車 就回家了
問題:
我現在收到了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我想請問
1.在到案那天 會發生甚麼事?
我是去找檢察官?還是就直接開庭被法官問話等判刑?
2.那我在找檢察官或法官的時候 請問流程是如何?
3.我大概會被問甚麼問題? 有機會求情或表達自己認罪的誠意嗎?
還有我對平衡測試的這個過程覺得有點瑕疵 我當時在做平衡測試的時候
我知道我自己很清醒 果然前面幾個測試都有過 而閉眼摸鼻頭的是最後一個
在測試完 警察跟我說有點歪 所以他不算我通過的時候
我覺得他有點在為自己找台階下 (我現在閉眼摸鼻頭 也無法準確的摸正= =)
要不然他沒辦法勾選 我無法安全駕駛
4.我如果對上述事情有異議 要如何在適合時機表達?
是跟檢察官說 還是跟法官說?
5.警察沒有錄影算是這件事情的瑕疵嗎?
最後再問一個版上 找的到 但答案搞不太懂的問題
因為我是初犯 可以緩起訴的機率很大
那麼緩起訴 我看到一些判例 是要捐款以及勞動服務
6.假設被罰捐款 那麼我的酒駕紅單 還要繳嗎?
還是要自己去聲請異議才有機會不用繳?
假如是被罰勞動服務 那麼酒駕紅單要繳嗎?
7.假設沒有緩起訴 就是要直接開庭 等被法官判?
那會有比較低的罰金嗎?(本身經濟狀況不佳)
問題有點多..有七個,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60
A.酒精濃度超標準,酒駕律師無罪!https://0rz.tw/lEpC9
再加上
B.內政部警政署命令: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
第3點
為強化證據力,對於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蒐集相關
事證,並佐以駕駛人精神狀態(如胡言亂語、意識不清)等行為,記載於筆錄或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提供司法機關參考。
可是,警察為我做生理測試時,我應該是五項通過,卻因警察主觀判斷我其中一項未達標
準,導致我不能主張生理測試全過,可以安全駕駛。
那我可否以警方未錄影來主張證據有瑕疵?
謝謝各位推文回答~
※ 編輯: star250241 來自: 140.112.24.159 (03/2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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